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3222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路12号1幢24-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区。 本院作出的(2023)川322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弘新材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420,073.35元,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73.3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80,000.00元,未到位标的240,073.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依据通过集约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传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豫AL××**长城牌汽车;同时委托了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审批,向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预拘留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已向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0,000.00元,于2024年2月8日前向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剩余金额240,073.35元;2.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无其他债权债务事项争议;3.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锦弘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32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