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月日

拟办单位:执行局拟办人:周海光2015年12月21日

文别:执行裁定书共印:5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普执民字第1026-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海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钓鱼礁。

法定代表人虞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海纳机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2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五处房产(被他人设置1600万抵押),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清法

审判员江 涛

审判员***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