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15)浙舟商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大洞岙,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老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舟山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邦良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龚 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