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543853。
法定代表人:陈义达。
被执行人:浙江创美养生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5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6878836。
法定代表人:毛必平。
被执行人:浙江元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贤良路19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9241355。
法定代表人:郑卫明。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邱春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郑小宝,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周燕红,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毛必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周润贞,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柳爱根,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杨爱美,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郑卫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李晓春,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塔石街道南弄村银场,组织机构代码:784403448。
法定代表人:郑小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创美养生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元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邱春英、郑小宝、周燕红、毛必平、周润贞、柳爱根、杨爱美、郑卫明、李晓春、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元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郑小宝、周燕红、柳爱根、杨爱美、郑卫明、李晓春、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81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