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1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元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39241355E。
被执行人青田圣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0XM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元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圣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121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保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