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祁阳翔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翔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肖奎皓,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窦祁平,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祁阳翔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1121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阳翔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7日传唤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传唤未果。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祁阳翔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7日至祁阳县XX镇XX街X号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当地调查。于2019年11月4日、1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7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1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祁阳县城XX路与XX部围墙之间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执行标的额,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127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127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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