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财保349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红,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罗绿华,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雷桂生(曾用名雷桂森),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刘继英(曾用名刘盈利),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雷桂生之妻。
被申请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昭陵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吕杰,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证号为湘(2017)祁阳县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价值4042704元。申请人以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为湘(2017)祁阳县不动产权第0××3号位于祁阳市军民路与原人武部围墙之间价值4042704元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倪文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丽娥
书 记 员 谢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