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柏林
审 判 员 桂 冠
审 判 员 周高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秧生
书 记 员 聂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