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
被告: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龙山街道办昭陵2号。
法定代表人:吕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8日撤回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第2项,即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2020年11月24日道县世家别院11-12别墅楼工程欠款251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民事起诉状中的部分诉讼请求,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偿付2020年11月24日道县世家别院11-12别墅楼工程欠款251000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计2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克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昂
书 记 员 黄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