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桂 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