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桂 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