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23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祁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已建工程的工程量发生争议,对此,原审法院委托湖南新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但无鉴定结论或不予鉴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同意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故应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造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郑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