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波,经理。
***与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684480元;二、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684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6元,减半收取5323元,由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负担828元,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2元。
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邮件未妥投。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材料,链接被查阅。
2、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据反馈,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其名下有苏FR××**华神牌、苏FA××**铂驰牌、苏FA75**保时捷、苏FV××**宝骏牌汽车,除苏FR××**华神牌车因辆年限较久本院未予以查封外,其余三辆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查封情况及续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未予以处置。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
3、2021年6月4日本院委托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该院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线索。
4、因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5.因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9月23日,本院就案件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向其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相应查封、冻结及续封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约谈笔录等材料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宁
审判员  史泉
审判员  唐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