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8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座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98106。
法定代表人:顾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87532.2元;二、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875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9月13日、9月27日、10月19日、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冻结此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日,并依法扣划账户余额968元,已发还申请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R××××号、苏FA××××号、苏FV××××号汽车,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8日,车辆未实际控制。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2月6日,本院委托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市海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未找到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有应收债权。经本院向债务人调查核实,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
4、因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2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案款968元,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