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22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华,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顾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生,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武、李凤伟,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南通金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秋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