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176号
原告:**,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98106。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837106。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顾某某、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2020)鲁01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