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123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70138L。
法定代表人:赵向华。
委托代理人:曾炎玲,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上海仪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正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209323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仪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上海仪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上海仪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4执123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邵演杨
执行员 吴海萍
执行员 杨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