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020号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70138L。
法定代表人:赵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