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岑境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70138L。
法定代表人:赵向华。
被执行人:哈尔滨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209栋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0780528204。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哈尔滨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程灿文
执行员  徐家静
执行员  曾敬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耀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