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21,000.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查封了被告***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于2022年7月22日冻结了被告***的财付通存款(账号:152********)。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的查封及财付通存款(账号:15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