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