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
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1,000.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9121)作为担保,承担因保全不当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21,000.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