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 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1,000.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9121)作为担保,承担因保全不当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21,000.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