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28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至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开庭。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对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广州市欧玛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