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8403号
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3057Q。
法定代表人:邓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县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