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7278号
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107709433057Q。
法定代表人:邓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县府街放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维护费95000元,并赔偿损失46272元、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双方签订《桂平市矿业监控系统维护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矿业监控系统进行一年的维护,维护费用为95000元。原告履行了维护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维护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原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自贸区范围,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该案应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