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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1-9。
法定代表人:邓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彭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修文县政路智能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