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贾飞与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8316号
原告:贾飞,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高峰,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贾飞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