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6621号之二
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合一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2元,减半收取4206元,由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 培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人民陪审员 郭银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