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2870号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办事处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640348。
法定代表人:柳云广,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孙风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642024。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38元,由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万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