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2754号
原告:王新贵,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北郭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642024。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景超,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新贵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景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新贵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新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4.96元,减半收取计23202.48元,由原告王新贵负担。
审 判 员 宋小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