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02民初1543号
原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北郭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随良,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推荐。
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傑,职务主任。
原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云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348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工程完工之日起即2019年9月20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安阳高新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空通信电力管线拆除合同》,合同约定:“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租用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规划区(即丽豪小区、计委家属院、沁和苑和沁和南苑)范围内道路两侧线杆、通讯电缆、动力电缆进行拆除;甲方按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拆除费用;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拆除费用标准如下:每条道路拆除架空管线费用每公里2.6万元,延伸拆除管线费用每米26元”。2019年9月20日该工程完工,被告向原告出具完工证明,证明原告拆除的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通讯电力管线已拆除完成。2019年9月26日被告出具《安阳高新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架空通信电力管线整治拆除清单》,该清单载明:“总拆除长度6684米,合计费用173484元,”清单上由被告盖章。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原告劳务费。现在该工程已经完工两年多,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劳务费,被告无故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原告隆云公司(乙方)与被告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架空通信电力管线拆除合同,双方约定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租用隆云公司对规划范围内道路两侧线杆、通讯电缆、动力电缆进行拆除,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隆云公司拆除费用。2019年9月20日,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出具完工证明:“由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的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通讯电力管线,已拆除完成。特此证明。”完工证明上加盖有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的公章。2019年9月26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出具《架空通信电力管线整治拆除清单》,清单记载总拆除长度6684米,合计费用173784元,该清单经原、被告确认,加盖双方公章。2020年10月28日,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关于申请管线整治专项经费的请示,请示中明确“2019年6月至9月,市管线办在我办辖区丽豪小区、计委家属院、沁和苑和沁和南苑进行了管线集中整治并召开现场会,共计拆除及捆绑各类弱电管线总长度6684米,按照市行政执法局招标价格26元/米,共需要拨付施工单位173784元,现向管委会申请专项工作经费17378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与原告隆云公司签订架空通信电力管线拆除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拆除工作,被告支付拆除费用,原告完成拆除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费用,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73784元,提交拆除合同、清单、完工证明及被告向管委会申请经费的请示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3784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完工之日即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利息应自完工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7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84元,由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嵋大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