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3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宋永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北郭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献波。
被告: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河雍大街中段北侧(东河雍大街0239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为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