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829号
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慧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北郭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献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纷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1元,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支付原告)。
审 判 员 刘慧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明月
书 记 员 闫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