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801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葛运刚。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先华,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光,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邓献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财政局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开始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