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309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6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澎湖村(车管所西200米北)。
法定代表人:张明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演亮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