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04***与***、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执1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3民终59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一、***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112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担的赔偿数额付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负担1423元,***负担35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告知已查控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出已经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法定审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82执1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杲 远
审判员 胡新庭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