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29**与黄威、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429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威,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通城世纪广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时成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旭,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黄威、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7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晴
人民陪审员  马夫臣
人民陪审员  陈建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