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05**与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270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犇犇,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尚宪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文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张建银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