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478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尚宪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解放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邳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