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02民初4195号
原告:河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三街坊三号院3号(妇联幼儿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郭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霞,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开发区段电力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诉被告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霞,被告三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5.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祥和苑50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租期5年,自2013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止。租金支付方式按平方计算,第一年48元每平方米;第二年50元每平方米;第三年52元每平方米;第四年54元每平方米;第五年56元每平方米,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逾期支付,按当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娥,还应赔偿经济损失。截止2018年4月30日本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56万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推脱不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泰公司辩称,双方2013年签订的合同,2016年7月份我公司搬走了,合同没有到期,房子交给原告了。原告方已经重新出租,13年到16年的租金没有付清,当时是以没有结清的工程款来抵房租,原告没有向我催要过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天正公司(甲方)与三泰公司(乙方)签订《门面房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位于三××市××)湖滨区祥和苑,该门面建筑面积共五百平方米,门面房内附属设施:上下水、中央空调、楼梯间刷白、楼梯间踏步砖。二、租赁期限: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租赁期为5年。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48元/每平方米,租金第二年50元/每平方米,第三年52元/每平方米,第四年54元/每平方米,第五年56元/每平方米,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一年为先支付十五万元(含贰万元定金,2013年9月30日前再支付下半年租金(之前多付金额抵扣),自2014年3月31日起提前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的租金,依次类推。…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1.符合本合同第九条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甲方天正公司、乙方三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该租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上述租赁协议签订后,天正公司将祥和苑50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三泰公司使用。之后,三泰公司未支付租金。天正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三泰公司辩称三泰公司在2016年7月份已经搬走,由天正公司收回房屋并重新进行出租,并且三泰公司以天正公司拖欠其的工程款折抵其拖欠天正公司的房租,但天正公司对上述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泰公司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
经庭审核实,天正公司称三泰公司于租期届满后已将房屋退还给天正公司。
本院认为,天正公司与三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签订后,天正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三泰公司租赁使用。三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不应拖欠。原告天正公司要求三泰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过核算,确定三泰公司应当支付天正公司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共计156万元。原告天正公司主张违约金15.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合同到期后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三泰公司的辩称,缺乏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56万元及违约金15.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120元,由被告河南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卫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