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572号
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干县城南工业园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旭婷,系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宝,董事长。
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