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化县城关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民初13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989D。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旭婷,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梦阳,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宁化县城关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地址:宁化县翠江镇龙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YHT7B8Y。
经营者:陈雪华,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林,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系陈雪华女儿。
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化县城关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赣0824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化县城关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化县城关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的银行存款72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