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989D。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6589U。
法定代表人:梁金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4民初1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铁十四局集体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故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黄小红
审判员 李国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