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200号
申请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新干县城南工业区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989D。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旭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本院在审理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以保障本案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银行的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聂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