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200号之二
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新干县城南工业区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989D。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旭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申请费640元,合计1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聂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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