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中创建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创建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长征大道中创国际城1幢250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F6TH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98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中创建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3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创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35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供货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解决”,从一般人的理解,通过有关部门解决通常是指通过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与通过诉讼解决有不同的含义。故即使双方对案涉纠纷有约定,也属于约定不明。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中创建公司的注册地为赣州市章贡区。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供货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解决,或依据合同的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后该条通过涂改的方式修改为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由于中创建公司抗辩称双方并未对案涉纠纷有明确约定,而通过形式审查也无法确认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异议,在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华新公司以案涉合同和对账单等为依据,起诉中创建公司归还货款,争议标的为中创建公司负有向华新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华新公司其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华新公司住所地的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创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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