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汇金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A2CGFG44。
法定代表人:洪欢。
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京龙大厦****代码:704325583。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667126883。
法定代表人:邱剑侠。
被执行人: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晚报大厦**32427747。
法定代表人:郑泉。
被执行人:邱剑侠,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0750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69165元、2269.74元,之后的复利以5075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430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300万元为限。四、被执行人邱剑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720150000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265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3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82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共同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龙大厦××层的房产,被执行人邱剑侠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上述房产本案均已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路××大厦××室、××室、××室、××室的房产,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基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对上述房产均暂不予处置,故本案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祯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剑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