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汇金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A2CGFG44。

法定代表人:洪欢。

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代码:753982141。

法定代表人:邱晓燕。

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京龙大厦****码:704325583。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67126883。

法定代表人:邱剑侠。

被执行人: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8099139。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执行人:邱剑侠,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汤可术,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谢明勇,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8月20日利息67280元、逾期利息44370元、复利2658.02元,从2018年8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道××大厦××幢××层的房产【非居住,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7××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温国用(2014)第1-34971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ZD900720140000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100万元;三、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320万元;四、被执行人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320万元;五、被执行人邱剑侠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320万元;六、被执行人汤可术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7201600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320万元;七、谢明勇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B900720170000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210万元;八、申请执行人杭州望津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本案受理费23718元,减半收取11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汤可术名下公积金账户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9日,上述账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6××××、牌号为浙C7××××的车辆,上述车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26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物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剑侠与案外人柯莹莹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路××幢××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日。因上述房产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道××大厦××幢××层的房产,本案已处置完毕。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谢明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