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5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667126883。

法定代表人:邱剑侠。

被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2079号鑫港大厦4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5037517。

法定代表人:董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京龙大厦一幢1809室,组织机构代码:704325583。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执行人: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82141。

法定代表人:邱晓燕。

被执行人: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幢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8099139。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执行人:邱剑侠,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

被执行人:汤可术,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邱晓燕,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邱晓敏,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柯荧荧,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

被执行人:潘松媚,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429.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以到期未还本金90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以到期未还本金2429.9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78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7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90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5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2429.9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220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2205%计算;上述逾期利息、复利均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应减去已支付利息53.21元)。二、若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邱剑侠、柯荧荧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180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邱晓敏、邱晓燕分别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分别以25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2480万元、2480万元为限。四、被执行人邱剑侠、柯荧荧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480万元为限。五、被执行人汤可术、潘松媚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500万元为限。六、被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本金1799.9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0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546元,由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共同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已向本案申报财产情况,本案将不予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邱剑侠、柯荧荧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室的房产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设置抵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4月18日,因受疫情影响,上述房产本案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车站大道××龙大厦××层的房产;被执行人潘松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花园××、××地下室××号车位;被执行人汤可术名下坐落于龙湾××××号的房产,上述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柯荧荧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新区××室的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邱剑侠名下坐落于三亚市××海坡度××区××亚国光××花园东区××房;被执行人汤可术名下坐落于三亚市××海坡度××区××亚国光××花园东区××房,上述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4日。被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鹿城区××大厦××室的房产。上述房产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浙C×××××、浙C×××××、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柯荧荧名下牌号为浙C×××××的车辆,上述车辆本案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21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物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已向本院申请财产情况,本案不予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嘉德程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新概念家居有限公司、邱剑侠、汤可术、邱晓燕、邱晓敏、柯荧荧、潘松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5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杰

审判员 陈直生

审判员 庄千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