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74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贵,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爱雪,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幢1809室。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
被告:**,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嘉和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计7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晓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