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钰翔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钰翔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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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85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钰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朝晖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8572568P。
法定代表人:金永明。
原告***与被告浙江钰翔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柏军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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